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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单纯得多。主导思想可以说就是作者的世界观及其表现在作品中的包含主题意蕴在内的思想意识。
四大古典文学名著的主导思想和主题意蕴的比较
必然的做法是首先要作几部古典名著的主导思想和主题意蕴的比较。
依笔者浅见,《红楼梦》的主导思想是启蒙的个人自由主义,而其主题意蕴则是在混沌生活中极力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境界以及这种追求不可能达到的悲怆和幻灭。《红楼梦》的这一思想核心达到了中国古代文学史上最高峰的思想认识水平,建立在对写作当时所有社会思想进行深刻总结批判的基础之上,是中国文学史上从未出现过的新思想的结晶。从书中可以看出,在中国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三大家道、儒、佛的思想,作者都有深刻的认识,采撷了其中的精华。至于其它一些思想文化知识,更有不同程度的吸收,说明了作者文化根底的浑厚广博。然而,从这一思想核心自身来看,它的新颖进步却又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但是人们常说的资本主义萌芽思想,而且可以说是人类自古就有并且只有人类才有的对于自由的超越性追求意识的突出表现。这在今天也是有意义的,符合人类整体进步的思想主流。《红楼梦》的主导思想可以称为"人学"。《三国演义》的主导思想,是尊刘抑曹以及天道循环的维护正统的儒家学说,可以称为"政学"。它的主题意蕴与主导思想是基本一致的:在一治一乱的天道循环中维护正统王朝统治和封建传统观念。《水浒传》的主导思想是对于人民群众进行教化的"灭心中贼"的封建伦理观念,可以称为"地学"。它的主题意蕴是:教化人民群众在官逼民反的状况下还要坚持替天行道的思想观念。而《西游记》的主导思想似乎偏向于道教的自由自在,可以称为"天学"。但是,笔者在思想深处却又不能这样简单地认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 笔者认为《西游记》的主导思想不属于道学--从各种思想学派比较来看是中国人真正的思想根源。当然,这本书确实具有道学道教思想的极大因素。 一是孙悟空的本领是从道学道教得来的道术。孙悟空遍寻学问,四方求学,最后是在道家那里得到了真本领。二是《西游记》存在着道学的思想观念,例如灭人欲、存天理等。主人公孙猴子根本不像猪八戒那样要一个异性作押寨夫人,或者追求一种爱情。三是对于天宫的封建意识即儒家维护的那种秩序和佛教宣传的那一套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但却又无法选择以致于无可奈何地认可,然而此书没有怎么非议嘲笑道教本体--尽管有对于假道学、真魔怪的揭发和斗争。四是以道教的术语及认识作为全书的基本结构思维,充满了道教的数理观念,如孙悟空有十万八千根毫毛,一个筋斗有十万八千里,如意金箍棒有十万八千斤等。不过,深入研读就可以发现,本书对道学仅仅是一种尊重和借用,而且是敬而远之、避之唯恐不及的,犹如对待佛教如来的神权统治和玉皇大帝的王权统治。道学虽然对个体生命及其发展抱有一定的慈悯之心,但是道学师傅却又宣布和徒弟孙悟空断绝关系,警告徒弟如果暴露师傅的名字就将给予毁灭性的无情惩罚。因而,孙悟空与道学的绝决是明显的。他和道学再无联系,更谈不上发展传播。所学也只是道学的皮毛之术,而不是其博大精深的内涵。他的行为本质不是道学提倡的任其自然的无为而为的行为。即使是孙悟空所学的道学,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维护秩序的正统道教。中国宗法意识的大而化之的真正的原始道学,是民间的、隐藏的,由孙悟空的师傅、又如鬼谷子等修养极深的学问家所传袭。而且,他们是超然隐遁、威严无情、广大无边的。对孙悟空这样一个农村学子的态度很可探究。他们对各种关系如现实政治以及外国关系的处理,与老君的官方招安的道教不同。官方道教一点也不排斥肉欲在内的物欲,精研房中术。官方道学维护传统秩序,协助镇压动乱造反的社会势力,协调各种统治阶级的政治关系,不是像孙悟空的师傅那样明知故犯地教练出一个破坏秩序的大闹天宫的动乱因子。更何况,孙悟空改换门庭,最终公开地投到了佛教的门下,拜唐僧为师,这就离道学道教更远了。
那么,能不能从孙悟空最终皈依佛教这一点就说明此书的主导思想是佛教的呢?不能。佛教思维和神通的广大,是孙悟空所无可奈何地承认的,但是他--折射出作为中国知识分子之一的作者的思想意识--并不服膺佛教。佛教的严格等级制度,是孙悟空非常厌恶的。他进行了傲慢辛辣的讽刺,矛头直接对准最高佛祖如来及其帮手观世音菩萨。佛教唯利是图、维护王权的虚伪本质,书中也进行了犀利的揭发。尽管唐僧师徒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的取经险途,管理经文的佛门弟子竟然还要索贿,而最高佛祖还以历史上的传教事例来包庇纵容。再从本性上说,孙悟空不习惯这种制度的束缚,念念不忘的是花果山野的山大王以及农庄自给自足的生活(这时已经不再存在反抗王权的思想意识了)。孙悟空存在着回归山野的农民田园意识。这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家乡观念是一脉相承的。他只是不得已而在各种强大压力下皈依佛教而已。作者的思想意识正是如此。由政治的实践的抗争失败无奈之下转向了思想意识上深层的不满。一个圈子兜转回来,思想和生命已经趋向消极。中国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只能是这样的。?
非儒,非佛,非道,那么也许是个别人所说的资本主义萌芽形态的个人主义(无人性的人欲的平等的)吗?非也。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人的生理欲望的基础上的。而孙悟空则非常奇特,尽管似乎深明大理,理解他人私生活,却毫不以男女情爱为念。他云游四海,从来不想追求那种古今中外都有的异性爱。他模糊地存在一个念头,像猴子一样依样学人,只想钻进一个热闹去处。天宫在他看来便是一个游玩的好地方,并在那里像花果山一样称为大王。与该书同时产生的明代几部文学著作如冯梦龙的三言二拍相比,孙悟空这个形象没有那种情性、那种凡俗。倒是有一种小集体即中国传统的家庭宗族所特有的高高在上、庇护属下的仁爱,可谓盗亦有道。那么究竟是什么思想在做主导呢?
《西游记》的主导思想
《西游记》究竟以一种什么思想意识来作为主导呢? 答曰:是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的一种中国早就存在的、被道儒法等思想流派所掩盖的流氓无赖意识。这种思想意识,在作者笔下有意无意地折射了出来。
首先, 孙悟空的奋斗一生是追求传统的个性的高超、自由、尊严,然而终于被压抑和扭曲的一生,这是自古以来大多数农村痞子的人生历程,还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缩影。 孙悟空靠着泼皮胆量坐上了宗法自然村的家长地位。接着,他依靠求学得来的道家的一些法术,要钻进最高统治阶层中去,结果只是被愚弄蒙骗,当上了喂养马匹的最下层科员。得知真相后,他怒不可遏,反下天庭,又靠着法术,争上了看似较高但却没有实权的政治协商委员式的政治地位,号称"齐天大圣"。但"大圣"也要受到森严等级制度和实力当权派的歧视,因为一个小小的搅乱宴会的过失,便被整个传统规范世界定为重点打击对象,沦为整个世界秩序所共同诛伐的罪犯。最后,由统治秩序的精神教育文化维护集团--佛教招为"保安处长",取得"斗战胜佛"的职称。孙悟空不但到头来仍然不是统治的最上层,而且没有了一开始追求的那种无压抑的最高尊严,陷入一种如戴紧箍咒一样心态的等级秩序的黑洞中去。经过五百年漫长无望的重压,为了生活处境的改变--主要也出于现实中的孤独无助和思想上的悲观失望,竟然完全不顾自尊地归降了佛教师傅。这是职业性出路的投师,而不是自然本性的投师,更不是理想追求的投师。困境即降,没有什么主义可以坚持,不是流氓无赖意识是什么。中国人自两晋以来的思想轨迹不正是这样吗?!在中国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下,恶性封闭式的一治一乱循环不已。国人产生不出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萌芽,找不到思想和现实的出路,只好皈依了广大无边的佛教。东汉时传入中国的佛教并没有传播开来。但是,汉代封建大一统社会崩溃以后的几百年动乱分裂,使得中国人更多地接受了佛教,到了唐代就几乎成了国教。孙悟空不过是历史的中国人的一个缩影而已。
《西游记》可以说是一部相当数量中国人的生长史、闯荡史。他们以政治自由为其明显目的,以出国为其终点,不甘心而又甘心地沉沦下去。而在近几百年来,这一部分人"政路"不通即成教民,投西方去也,在外国得寄终身而又失去本身或大道。不断地受到歧视和欺骗,不停地怀疑、批评和嘲笑,但还是屈膝投降外来势力(只是对本国的政治对手没有服软)。而外来的佛教等宗教强大集团对中国的态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教化"即夺心的,就像压迫孙悟空的五指山一样,对中国政府则采取了威压下进行扶植的态度。知识分子中于是产生了真诚信服的"愚氓"唐僧,当然也有更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像《西游记》的作者一样保持着高超姿态,怀疑、讽刺、叹服、探讨和吸收都兼而有之。而孙悟空则是只有一些谋生之术、不肯信服但被威服的一般社会下层人员。他也找不到更好的途径。这个有着中小学文化程度和精练术数的乡村野小子,闯荡一生,最终没有实现自己朦胧的目标,没有逃脱缺少正确人生和社会理想思想主导因而投向西来宗教的命运。
其次,孙悟空正和真正的流氓无赖一样不愿接受任何约束。人所具有的社会性难不倒他,在小集体中他占据了王位。自然规律也难不倒他。他学会了高深的法术,在闫王殿中大展威风,勾去生死薄中的阳寿限制。对等级制度的反叛只是为了自己不可一世的自傲而不是大同或者理想社会的实现。他大闹天宫,叫嚣"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他对佛教祖师,冷嘲热讽。对政治秩序蛮横地不服和蔑视,企图取而代之却不照这种统治的路子来。他对佛教采取了从实用角度的利用,同时又怀疑和嘲讽。参加取经队伍纯粹为了自身的"劳改""正果"。估计他在成佛后也不会丢失昔日在天宫中的散漫本性和浪荡作风。
再次,这种流氓无赖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其实出自于人性的本能。佛洛伊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本能,经常发泄并主宰着行为:侵略性,扩张性和唯我独尊。总是显得超人一等、逞强霸蛮的街头痞子孙悟空是这样,有猴气、猴性、野性的大人物也是这样。这种本能中的流氓无赖意识,是小气狭隘的、阴狠短见的,但同时又建立在追求人在世界上的无限自由所必然具有的心理基础上。当然,这种本能所主宰的意识应在超我理性的辩证统一中逐渐失去主导作用,最终被更高理想的人生目标所支配。看来,孙悟空远远没有达到如此"成佛"阶段。
最后,与上述相联,流氓无赖意识是没有明确的最终目的的,只是追求最高统治地位--其实只是名义上的纯粹本性上的个人出人头地的一种本能要求而已。一味破坏的流氓无赖意识不是切切实实的战略战术。孙悟空空有夺取最高权力的叫嚷和蠢动,却没有按照封建正统的等级制的道路夺天下的理性及行为。他不以道为己任而以术为本,重术不重道,不以道对万物。流氓无赖正是这样的,他们是"道"所无法控制的混乱因子,对世界只破不立,对所学所宗只有皮毛之见,猴屁股一样坐不下来进行切实研究,更无创建,无修行。五百年的囚禁中,也只是图一个解脱,满足不甘寂寞的虚荣心。
由上述可以看出,《西游记》的主导思想是流氓无赖意识。即是说,作者吴承恩是带着也许自己都没有确认的流氓无赖意识进行创作的。不过,要在这里多说一句。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在笔者的笔下并不是纯粹的贬意。如果进一步说的话,它的根源是生命本能意识;它是生命本能意识在社会历史上不断表现和积累而成的一种国民性以及人性。这就是下面所说的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
流氓无赖意识的根源
《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具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有着悠久深厚的中国封建农业经济基础,有着广大的社会群体基础和绵绵不绝的思想基础,同时真切地反映了作者的心态思想和生命状态及其人生历程。从孙悟空身上,反映出了中国社会数千年历史都存在的特定组成部分--流氓无产阶级。特别值得我们参考的是,这个阶级的政治特性在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有所分析。该文特别对"流民无产者"和"流氓无产阶级"(其实主要是流氓知识阶级)进行了分析。毛泽东,其实一切新社会的创立者都是一样的,都利用这个阶级的革命性,而警惕和制约其破坏性。孙悟空正是流氓无赖意识的集中表现,是中国社会历史特定阶层阶级的象征。
首先,我们来看《西游记》的流氓无赖意识的社会群体基础。
一是专心钻研政治并从事政治、不事生产、不搞生产力研究的知识分子(形成了教育越多越动乱的中国教育公式)。百家争鸣,都要游学,游士们都以说服君主为中心的政治人物为唯一人生目的。很少人以研究中国社会实质上的突变为人生奋斗目的。孟尝君养士三千,看来只是对现实政治斗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李世民喜欢的"尽入吾彀中的科举",是以社会稳定即李唐王朝永保统治权为目的的。一到科举实行的时候,普天下便有秩序地游走着这种考取功名利禄的知识分子。历代统治者或者争夺者都要争取这部分"斗争性极强"、生命力旺盛的人。他们或者帮助宦官外戚,或者帮助军阀,或者自成军阀夺天下。夺得最高地位的刘邦(管理知识分子)的流氓意识,非常值得研究但却一直被忽视其代表性。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霸道和王道及相互结合,都从流氓无赖意识中产生。自汉代以后的所谓儒教人物,在《儒林外史》可以看到集中反映:口是心非,满嘴里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行为低贱阴恶,--全都属于流氓无赖心态。社会的强权统治和管理权的争夺,使得老子和庄子发出了"道可道,非常道"、"盗亦有道"、"窃国者候"的愤怒谴责和无奈叹息。在《水浒传》中,高俅和宋江目的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机遇和能力的不同罢了。贫民之子李逵一旦长成便苦尽甘来,凭着流氓无赖的本性在日常生活中即靠威压众人过活,到了夺取权力的时候更是丧心病狂地滥杀一气,终于争到了"不事生产(刘邦语)"的政治地位。他们都不是真正的农民即"事生产者",是"不事生产者"之间的无情倾轧,是对"事生产者"的剥削、迫害或残害,即吃人者。"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知识分子,以政治为最高目的,四处流浪,寻找门径。也有人因为爬不上去而只能从事艺术创作,成就了文化事业,反映和表现这种流氓无赖意识。吴承恩就是这样。应该说明,中国大一统的社会需要这种人,就连人类社会也需要这种极为活跃的因子。不少英雄人物也有这样的游民出身和生存经历,夏禹便是如此。?
二是由于不搞计划生育而不断地循环地产生的流民流寇。历代农民,在封建家族观念支配下盲目地大量生育,社会也没有任何限制,往往在一个王朝初期还极力鼓励生育。于是,很快就以几何倍数地惊人数目涌现了富余闲散人员,大大超出了生产能力的增长,造成了经济的困境。加上,政治混乱,土地本来就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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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原则。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在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同时,富勒将自然法分为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两种。其中,实体自然法关注于法律的实体目的和理想,被称为“法律的外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关注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被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内在道德是使以规则指引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它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必需的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并不涉及社会价值的实体判,但如果立法者要完成其任务,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因为,这种程序自然法的缺失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 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作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具体而言,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以下八项具体内容:
( 一) 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系统所必须具备的首要素质是显而易见的: 必须有规则存在。从最低限度上讲,不管公不公正,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规则。并且,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律因具有一般性而是普遍适用的。
( 二) 法律的公开性。结果的可预见性要求法律需要公布于众。通过公布法律,人们得以了解法律,对个人行为做出调整。
( 三)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用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用明天将会制定出来的规范或指引今天的行为等于是在说胡话。”
( 四) 法律的清晰性原则。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的要素。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对法律进行未授权的修正的情况下都无法企及的目标。
二、对新自然法学的重新定位
( 一) 自然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
自然法的理论是西方法理学的主导理论之一,发展到现代,自然法理论所研究的论题已经不同于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它不再是一种形而上的理论。在古典自然时期,理论研究集中在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和人类理性等抽象虚幻的问题; 二战后复兴的新自然法学将关注点放在一些理想价值上,法律应当符合一定的理想价值。新自然法学家们的理论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更深层次,能够指导法律制定的法的观念。他们主张,在抽象意义上,一个国家的实在法律制度应该合乎一些理想价值。
这些理想价值,在富勒这里即指的是道德。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作为评判实在法的尺度,突出强调法律与理想价值之间的联系,因而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常常被称为“价值分析法”。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指从价值入手,以价值为标准,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发方法。与其他方法追问的问题不同的是,价值分析法追问的法学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所以可以说,价值分析法的视角是站在制定法之上的,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试图回答法律为什么存在以及法律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对法律中价值因素的讨论,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探讨法律的本质、特征以及功能的问题时,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均是从“正义”这一重要价值作为切入点的。而对“正义”的研究不仅局限于法学,政治哲学尤其是伦理学对以课题的讨论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是从这时候开始,将法学研究和伦理学研究相结合的研究传统得以形成。后来在古罗马即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说在奥古斯丁和阿奎那那里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结语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历史和现代重要的法学流派。近代以来,新自然法学派、现代分析法学派以及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传统理论在对三个流派进行认识时,用价值、规范、事实来对其进行定位。这种定位的出发点是关注三者的研究方法不同。然而,除了研究方法不同之外,三者所关注的法律状态也是不同的。新自然法学派关注立法过程,这种关注可以从富勒和哈特的论战中看出来,尤其可以从富勒的“程序法治原则”之中看出来。可以说,富勒的“程序法治原则”就是用来指导立法的原则,具体对立法做出了要求,是一种“立法原则”。与此同时,新分析法学关注静态法的规范分析;社会法学关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事实
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犯罪类型有异,危害各不相同,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按照现行的刑法学通说,犯罪有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和结果犯四种。纵观《唐律》,其主要是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以定性技术为主,而结果犯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技术,其类型有:1. 定性+ 时间长短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对犯罪结果有直接影响,体现着犯罪的危害程度。以犯罪行为及其持续时间作为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根据,这主要存在于《唐律》所规定的职务犯罪中。比如,《厩库》第211 条规定: “诸假请官物,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私服用者,加一等。”本罪的成立不仅需要“假请官物不还”这一行为的发生,而且还有最低“过十日”这一时间要求。再比如,《捕亡》第448 条规定: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本罪的成立即要求“得阑遗物不送官”这一定性要件和“满五日”这一定量要件。
二、《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立法技术的特点
通过上述对《唐律》条文结构及内容的细致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具有下列两个基本特点。
( 一) 形式多样: 全方位架设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旨在于犯了什么罪,应受什么刑,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这需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予以保障。毕竟,立法技术并非形式问题,而是实质问题,它是确立罪刑关系的必要手段。为此,近代“罪刑阶梯论”的提出者,贝卡里亚在论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就强调应当运用几何学原理研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国内学者也曾经用坐标图的形式描述过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刑罚的调控强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都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如前所述,《唐律》已经以形式多样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详尽规定了时间、数量、人口数、土地面积等数量要求,全方位架设起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阶梯关系。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以多样化、具体化、生活化、精确化的计量单位,对表征犯罪危害量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作类型化的或等级式的数量解析,与刑罚种类和幅度之间形成对应。这种数量单位主要有“匹”“尺”“日”“宿”“匹”“头”“里”“斤”“事”“条”等。比如,《斗讼》第359 条规定: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这里的计算单位是“条”,而且以“条的数量”( 危害量) 增加为依据,“杖”( 刑量) 随之增加。不同数量要求及其等级,反映了犯罪不同的社会危害量,审判官以此为计算方式来确定刑量递增的幅度与种类,可见,《唐律》对部分犯罪的规定无论苛厉抑或宽宥,其立法技术都不只把评价的落脚点放在行为性质上,而是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财物犯罪的数量、货物的斤数、被侵害土地的面积、遗漏登记的人数等反映危害程度的要素,甚至在现代看来属于文化糟粕的级别大小、君臣关系等。事实上,如果《唐律》不加定量区分地对所有犯罪均采用定性立法技术,这就忽略了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毕竟,《唐律》涉及犯罪类型众多,社会危害各异,无法用统一的定性技术囊括全部。
三、《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立法技术的价值
如前所述,《唐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既具有犯罪构成的解释性功能,也具有量刑层面的应用性功能。这一立法技术不仅有利于合理划定犯罪圈大小,而且还是预防审判官恣意定罪量刑的制度保障,意义十分重大。
( 一) 有利于从立法上合理划定犯罪圈
犯罪圈是现代刑法学上的重要概念,是指一国当下刑法典中犯罪的数量及具体犯罪外延的大小,合理的犯罪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如何划定犯罪圈? 这与立法技术有关。在犯罪圈划定中,各国立法者经常会遭遇“定性抑或定量”的重大分歧,单纯定性就是犯罪圈的扩大,意味着刑法干预范围较宽; 既定性又定量就是压缩犯罪圈,意味着刑法干预的慎重,因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不仅
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时,一定要注意区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容: 批判性的法学理论和建构性的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包含着强烈的批判性内容,这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著名表述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从不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法律———19 世纪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内容是由19 世纪无产阶级的历史性任务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于19 世纪中期,这是一个充满革命要求且不断爆发革命的时代。19 世纪前期、中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以所谓个人权利至上为首要原则的法律制度———表面上赋予社会中所有人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强者和弱者在起点上并不平等,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生活中的强者( 资本家) 根据法律赋予的表面上平等的权利不断侵占弱者( 工人) 的剩余劳动价值,所以,强者和弱者的贫富差别不断扩大。这种状况发展的趋势和结果不仅使弱势的工人阶级因难以生存而奋起反抗,同时也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依照自身发展规律为自身的灭亡和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和形成准备好了条件。
因此,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灭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获利的阶级———资产阶级———会竭力利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维护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实质不公正,阻碍新的生产方式发展,阻碍新的、代表着更高程度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的形成。所以,新的生产方式若要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就必须冲决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束缚,打破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代表新的生产方式实现其历史使命的物质力量就是工人阶级。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生产方式的矛盾因此不可避免地表现为工人阶级打破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统治的斗争。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可能认为工人阶级应当遵守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也不可能认为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代表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永恒正义和公正。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对法律制度———实际上是19 世纪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解读始终是否定性的、批判性的、解构性的。简单地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法律思想认为,面对实质上不正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人们不必遵守它; 人们打破它、破坏它是合理的、正义的,也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身规律的。
这种否定性、批判性、解构性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着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需要。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还包含着建构性的内容。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表面上平等、公正而实质上不平等、不公正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预见性地提出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制度原则,它们包括: 普遍自由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原则、约束国家权力原则、工人阶级直接选举原则,等等。
二、当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论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法治是西方国家在先行进入文明转型的过程中率先发现的一种较为先进的国家治理形式。人类从公元前4000 年左右进入农耕文明状态。农耕文明是人类迈向文明发展的第一步,其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社会成员相互间武力争斗的问题。如英国思想家密尔在《论自由》中所述,在一群鹰中,它们相互争斗,强者欺凌弱者,为了保护弱者免遭强者欺凌,就需要以一个最强者为王,去压服鹰群中的其它的较强者。农耕文明时代形成的国家组织就起到了鹰王的作用。农耕文明的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禁止民间的武力争斗,通过行使有组织的暴力,惩罚那些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使社会处于相对和平、有序的状态,这为人类的经济发展、社会交往、文化繁荣提供了基础。但是,密尔进一步指出,鹰群中的鹰王出现后,存在另一个问题,鹰王自己也喜欢欺凌其它所有比它弱的鹰,这就需要对鹰王加以防范和限制。
与其相似,人类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执掌者( 君主或一个统治群体、统治阶层) 也有压迫、欺凌社会其他弱势群体及其成员的倾向。国家权力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其力量之强大远超过鹰王的力量,其一旦被任意使用以对付每一个个人,就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灾难。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 对国家权力执掌者) 加以约束和限制。这就是人类进入商工文明时代之后所发明的国家治理形式———法治。法治把文明进一步引入国家政治领域,在设定国家权力、授权国家机构从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活动的同时,又约束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权力执掌者不得随意、任意使用国家权力来对付普通社会民众及其中的每一个成员,要求根据由社会成员事先同意的法律规则来行使这种权力。
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由中国本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所形成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中国本土进行的伟大法治实践,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社会条件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为满足这些特别要求,我们需要在中国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再将这一理论运用于指导中国法治实践。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又因为它独立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并形成了自有的理论框架,而成为一套有着自身特点的法治理论。所以,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的指导和借鉴世界一般性法治理论成果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还必须要有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是我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
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其较为全面地阐释了关于法治的理论框架: 法治的必要性———通过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等; 瑏瑶法治的目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瑏瑥法治的基本形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瑏瑦法治的关键———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等等。这些思想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