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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6)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第五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八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安徽最低工资标准2022
2022年2月25日起,安徽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650元、1500元、1430元、13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20元、18元、17元、16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为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20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一般结构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
1、基础薪酬:是薪酬中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维持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
2、职务(岗位、技术)薪酬:是按照各个不同职务(岗位)的业务技术要求、劳动条件、责任等因素确定的。工作变动,职务(岗位、技术)薪酬也随着变动。
3、年功薪酬:以工龄为主,结合考勤和工作业绩来确定。
4、浮动薪酬:也称业绩薪酬,是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个人的业绩优劣来确定。
二、岗位工资制的好处
1、薪酬分配相对公平。岗位工资制是建立在规范的工作分析基础之上,通过岗位评价确定各岗位价值,确保薪酬分配的内部公平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通过对关键岗位进行针对性的市场调查,从而可以实现薪酬分配的外部公平。
2、简明易懂,可操作性强。岗位工资制明确了各岗位的工资数额,使员工易于理解并接受,能够增加薪酬的透明度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岗位工资制操作简便,易于维护。
3、易于考核。因为岗位职责明确、责权匹配,因而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易于推进和取得成效。
4、成本可控并且较低。因为岗位工资标准明确,岗位编制确定,因此测算岗位工资比较准确、容易,另外由于没有对超过岗位要求的能力给予报酬,因此工资成本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施行。第四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条前款所列举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调整,但每年至多调整一次。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时确定。各种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分配方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年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 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七条 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票证、证券充抵;第八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第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十二条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所在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暂不执行本规定。
经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按国家及本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从本单位应支付工资日期的第10日起,每日按所欠工资额的1%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完成了预先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暂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1年最低工资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550元调整到1650元,第二档由1380元调整到1500元,第三档由1280元调整到1430元,第四档由1180元调整到1340元。(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为2044元,暂排全国第9位,中部省份第1位。)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由18元调整到20元,第二档由16元调整到18元,第三档由15元调整到17元,第四档有14元调整到16元。
(二)执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提供正常劳动前题下,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执行时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有关说明。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