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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ktv公主同居(ktv和公主)

admin 2022年11月08日 09:56:25 14
与ktv公主同居(ktv和公主)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和相亲认识的女孩同居了。昨天去KTV,她上场就和我朋友喝上了,晚上还抽了十几支烟。手臂和手背都有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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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亲认识的女孩同居了。昨天去KTV,她上场就和我朋友喝上了,晚上还抽了十几支烟。手臂和手背都有纹

看你对她好感程度了,这样的女孩子一定有故事如果你愿意接受她不妨去了解她的过去,耐心开导她,女孩子再坏也不会坏到哪里去,但前提是她是不是骗子,有没有问你要钱。再者如果你对她只是萍水相逢的感情,你接受不了她这样的女孩子,你认为她这样很过火,那就放弃吧,毕竟你们不是一个世界的人,就算勉强走到了一起也不会太幸福,她喜欢玩而你不擅长社交,早晚有一天会大吵。个人建议你还是找个适合你的女孩子

夜场公主可以做女朋友吗

当然可以如果你有足够的精力。一般是晚上7点左右上班,到1-2点才可以下班。如果你早上还上班的话正常人是挺不住的。。

在各个城市里的夜总会里。随处可见身穿制服。手托酒水的妙龄女郎。术语:ktv服务员、dj公主。俗称:公主。下面给各位朋友介绍一下公主的特点。

籍贯不限。年龄;18--24。晚7.00正式上班。到指定地点开会。会后到指定包厢做清洁卫生。完毕后。休息至7.40。站台。化好淡妆。以标准的站姿站在包厢门口。等候客人的到来。客人到来。公主提供一个服务员应该有的任何服务。当然。为什么叫公主而不直接叫服务员呢?这里面有些端倪。有些公主年轻貌美。客人喜欢的话会要求与其饮酒跳舞。当然。你有权拒绝。再说薪水:公主没有工资。公司规定公主服务报酬来自客人小费。一般200。甚至更多。这要看夜总的档次以及客人的大方程度。公主没有工资。你们以为拿小费就很高了?其实不是这样。公主每个月要向公司交700块管理费。而且还有定厢任务。规定每个公主每个月要完成3000元的消费额。如若没完成。管理费多交150。公司不提供食住。一切公主自己搞定。每月休息5天。如有事请假。上交公司20块就ok了。打破任何物品照价赔偿。最小的物品。10元烟缸:100元

麦:800元每天下班。必须清点包厢内所以物品是否齐全。如果客人走时未到一点。公主不准下班。一点方可下班。晚的话。客人何时走公主何时下班。

老公和KTV女人同居了该不该原谅

如果有女人能接受的了自己老公找小三,肯定有特别原因,孩子,经济,爱情等,根据自己情况不原谅就分开,原谅就不要在乎他下一次

我爱上了一个KTV的妈咪,追了两个月我们同居了,现在同居半年了,在一

既然你爱上了就接受他的一切把,说真的12-凌晨4点他们基本上忙这照顾客户,同样的他们要陪老客户玩玩也是正常的毕竟拿了人家不少钱,最好你把心放开点,你就这样想把,不可能别人抱着他一直玩到回家,就算玩也只有一点时间,不过夜场的女性只要他真的爱你就是不会回头,就怕的是在玩你,

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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